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重建或者维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