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