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八条有效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将供养资金拨付至其所在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分散供养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