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将供养资金拨付至其所在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分散供养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