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二)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