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二)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