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进行有效保护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