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