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