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