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物、资料、建(构)筑物、场所等,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