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抢救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对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