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