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记忆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