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文化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水平。

鼓励、支持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