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采取走进学校、社区等方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