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采取走进学校、社区等方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