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