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推荐时,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公民也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