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下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列入本级项目名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