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议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