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