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辐射设施设备及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采取科学有效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