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