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