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监管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