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