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抵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理、处置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