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