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监测计划进行日常监测或者未定期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