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