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