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乏燃料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核设施、铀(钍)矿、伴生矿以及乏燃料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实施监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