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