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