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乏燃料,是指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