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进行日常电磁辐射水平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