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医疗等活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等措施,保证电磁场强度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