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医疗等活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等措施,保证电磁场强度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