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电磁辐射设施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