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