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