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放射性物品的贮存、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将放射性物品交与无放射性物品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