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进口、回收、熔炼废旧金属的单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