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第三章 奖惩第十八条有效被评议单位有下列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也可以依法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询问、质询和撤职案:(一)不按要求参加专项工作评议活动的;(二)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三)阻碍评议调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