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第三章 奖惩第十七条有效专项工作评议结束后,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整改落实好的单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