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第二章 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