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