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