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