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