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海关、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热点商品,开展反走私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