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