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经营过程中获悉的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及服务内容、数量、时间等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